不让劳动者权益随汗水“蒸发”之二 : 谁来监督高温补贴落实到位

作者:王仓盛2011-08-0609:59:28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维护劳动者权益话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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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陕西为例,关于防暑降温费标准,早在 1986年8月7日,原陕西省劳动人事厅、财政厅下发过《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补贴标准的通知》规定:“企业单位的防暑降温经费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;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在行政经费中列支。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改变开支渠道。”

原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在1995年下发的《关于调整西安地区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》,其中规定:防暑降温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,标准为: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元;其他工人(含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人)每人每天1.2元;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1元。

令人欣喜的是,暂行15年的防暑降温表标准,今年陕西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。调整后的标准为: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,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。执行范围为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。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,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8月15日。防暑降温经费开支渠道,其中机关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;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。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。

   同时对高温补贴做出了规定: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(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)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(不含33℃)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。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,高温津贴标准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

 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两个并行,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同时享受。

  不管怎么说,文件发出了,但是落实两个这个文件将会成为问题,谁来监督?机关单位相对好办,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落实不了,劳动者享受不到这个福利待遇,又该如何呢?

本文作者:王仓盛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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